小心被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成功之后,还要注意这些问题
作者:未加一 | 发布时间:2023-04-20 04:49 | 阅读量:0申请成功农药经营许可证完成之后,不是一劳永逸,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会被注销掉。下面就跟企呱呱一起来看看申请成功农药经营许可证之后还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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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对于采购包装、标示合格的产品,广大经营者已经不陌生了,但对于向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这一规定,容易忽视,今后再采购农药的时候,你就应该让你的供货人提供他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了,你的那些还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供货人,就要暂时停止和他们的合作了,否则,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有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在《农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罚款2000到2万元,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台账系统不是安装成功之后就万事大吉,之后的销售过程,不使用农药追溯系统,仍然要被处罚。另外农药废弃物回收也是广大农药经营者容易忽视的问题。
2017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对违法经营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也希望学农君的提醒能够抛砖引玉,使广大经营者提高认识,守法经营,合理指导广大农民朋友科学用药。
答:一段时期内不可以。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经营假农药者给予更严厉的处罚。《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果农药经营者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他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说明他的经营许可证已经被吊销,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该经营者属于经营假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经营农药,也就是十年内不得再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果该经营者被处罚以前,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罚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开始颁发以前),又在2017年6月1日新《条例》实施以后被处罚,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由于他经营了假农药,已经被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和5000元以上罚款,就应该被列入不诚信经营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农业农村部门对不诚信经营者一定时期内可以不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果要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是重新具备经营、仓储场所,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核查条件。二是在工商部门更改法人代表,也就是不以被处罚者的名义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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