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武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医保局2号令、3号令精神,根据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武医保办〔2022〕6号)要求,武汉符合条件且自愿承担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的医药机构从即日起可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军队医疗机构应当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超卓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按《武汉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服务指南》(附件1)要求完成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并由市医保局信息管理部门验收通过。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7.按《武汉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服务指南》(附件1)要求完成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并由市医保局信息管理部门验收通过。8.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符合以上要求,自愿承担武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的医药机构,按照《武汉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服务指南》(附件1)要求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取得《武汉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息系统验收表》后,按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向所属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医药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当分别提出申请。2.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新增受理工作。3.医药机构承诺提交的申请资料全部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无申请条件中不予受理定点申请所列情形。如因违反承诺造成任何后果或不良影响,由医药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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