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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法律对嫖客的处罚)

作者:一丝浅笑润初颜 | 发布时间:2023-01-30 02:25 | 阅读量:0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卖淫嫖娼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公安机关查处到当事人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例如罚款、行政拘留等,那么收容教育制度指的是怎样的?下面由企呱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法律对嫖客的处罚)

一、嫖娼拘留所关押几天?

嫖娼被抓要关10日以上15日以内,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于嫖客而言,更多就是拘留15天,并罚款5000元。

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二、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严禁卖淫嫖娼行为,对于嫖娼的当事人,派出所可以给予治安处罚,拘留期限在10日到15日,罚款更多是5000元。一般情况下,执行治安拘留都是在拘留所。被拘留后,派出所要通知当事人的家属,到期后由家属来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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