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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的原因有哪些?

作者:小向 | 发布时间:2022-04-15 02:56 | 阅读量:0

    首先,要看看你申请的商标是不是被绝对理由驳回的,被驳回的绝对理由就是商标法明令规定不允许注册:


    1、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以上规定被驳回的话,无论是上诉还是申请商标驳回复审都是没有效果的,所以小编一般不建议大家再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做复审,建议直接重新申请新的商标注册,不过如果选择有经验的代理公司代为注册的话,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大家在选择代理公司的时候也一定要慎重。


    如果商标不是以上面说的商标法明令禁止的绝对理由驳回的,而是以相对理由驳回的,一般来说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还是有一定的可行性。


    所谓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首先会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商标,这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你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商标因为这个原因被驳回的话,除非你能够提供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否则申请驳回复审成功率会很低。


    2、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商标局认定你和他人商标近似,也是为了排除你有意或无意的“傍名牌”,保护他人商标在先注册成功的合法利益。通常商标近似并没有固定的审核标准,商标局审查员一般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来判定,具有很大的主观因素,所以此项经过专业人士诊断、分析,复审的成功机率还是比较大的。快法务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会有专业的知产顾问帮您做商标查询,可以大大的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3、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被驳回: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比如:酒店、商标、啤酒等这类。


    我国《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是,审查员在其中一些条款的判定上也会有判断错误的情况,甚至不同的审查员的判定标准也不一样,所以这类情况下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还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


    4、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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