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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作者:小向 | 发布时间:2022-04-15 02:57 | 阅读量:0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中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等。关于商标法规定,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恶意抢注”是指: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商标的构成要件为:


    (一)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


    (三)注册成功,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中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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